(作者 柳金財)繼2021年大陸因病蟲害原因暫停臺灣鳳梨、釋迦及蓮霧輸陸后,最近再次有石斑魚列入。2022年6月10日大陸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發(fā)文,宣稱已多次從臺灣輸陸的石斑魚中檢出孔雀石綠、結晶紫等禁用藥物,故決定從13日起暫停受理臺石斑魚輸陸,此或將重創(chuàng)臺養(yǎng)殖漁業(yè)。兩岸因缺乏對話與協(xié)商,有人質疑是“政治因素”阻礙兩岸農漁業(yè)交流與合作。
筆者認為,對于大陸暫停臺灣有蟲害農產品及檢驗出禁藥的漁產品輸陸,臺灣仍應從衛(wèi)生安全管理層次、技術科學層面來檢視問題,過度“泛政治化”解讀或借此操作“抗中保臺”路線,其實反讓兩岸關系陷入惡性循環(huán)。
首先,民進黨當局與其批判大陸暫停石斑魚進口系屬“政治打壓”,不如視此危機為規(guī)范及健全農漁產品管理體制之機遇。例如此次出問題的兩艘活魚運搬船,分別是“海發(fā)26號”和“海曜號”及尤姓報關員,其中“海發(fā)26號”的實際負責人即2021年1月冒用王姓養(yǎng)殖戶的鄭姓出口商,且尤、鄭兩人都是累犯。民進黨當局不應坐視大陸的示警不管,反而找被“偷牌”、“混貨”的合格養(yǎng)殖漁民詳加檢查;是否可能涉及違法活魚搬運船及出口商的行為,則有待進一步查證。
出口商應要按照輸銷大陸的名單收集漁貨,然這次事件與規(guī)定不符。2022年1月“借牌”事件應予以查處,當時查核后認為“轉換行為”不妥,曾向出口商提出口頭警告;依照《漁船運搬養(yǎng)殖活魚管理辦法》,出口商交易行為明顯違法。若出口商未經漁民同意,擅自使用其文件和資料并經報關出口,恐涉及《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最高可罰三年有期徒刑。漁民雖可透過《民法》提出損害求償,針對已販售的漁獲若因此被退貨,可向出口商提出求償。
其次,對于臺灣擬訴求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問題,需要深思。大陸自6月13日起暫停臺灣石斑魚輸入,臺農務部門主管陳吉仲提出要向世界衛(wèi)生組織(WTO)申訴。根據學者專家論點指出,大陸檢驗出石斑魚含有孔雀石綠、結晶紫禁用藥物,擁有檢驗證據、照片、資料及數(shù)據,即使石斑魚99%檢驗皆無問題,但依據大陸的標準則要求不能有禁藥使用。臺灣申訴不但難成立且告不成,反而會凸顯臺灣違反WTO“最惠國待遇”的規(guī)定,最終可能是“得不償失”。
因為臺灣既然準許日本農產、工業(yè)產品進口,卻禁止大陸830項農產、1400多項工業(yè)產品進口,顯失公平貿易原則及精神,違反WTO“最惠國”待遇的規(guī)定。大陸確實可向WTO提出申訴,但因是對臺讓利、不愿將“兩岸貿易問題國際化”,避免造成“臺灣問題國際化”。從鳳梨、蓮霧、釋迦及石斑魚本屬于技術層次問題,臺灣若向WTO申訴并非是解決最佳途徑,而是要回到兩岸技術性問題層次溝通對話管道,方為妥善處理之道。
復次,大陸暫停臺農漁產品已產生“連鎖反應”,降低未被禁運農產品輸陸量。因應此次大陸暫停措施,民進黨當局指出2022年1至5月已出口至大陸及香港石斑魚為3059噸,暫停出口后推估仍有3600噸受影響,農務部門將透過“調節(jié)上市期間與產量”、“多元對內行銷”及“強化海外市場拓銷”,促進石斑魚銷售。例近年輸陸占整體外銷市場九成以上,從鳳梨釋迦蓮霧暫停輸陸,已產生預期心理,應盡速農漁產品增加外銷及內銷市場,但在市場無法拓銷情況下,往往減少產量而影響農漁民生計。臺灣以往水果輸出四大類,主要包括鳳梨、釋迦、蓮霧、芒果;現(xiàn)僅剩芒果尚未被暫停輸陸,然至2022年6月輸陸僅3.53公噸,已不如2021年同期253公噸,2020年同期536公噸。顯然,農民基于預期心理,開始轉向并逐步“自我限縮”減少輸陸。
再者,大陸對臺農產品暫停比照對泰越等國,并無特別差異化處理措施。以鳳梨為例,輸日鳳梨有20%驗到有蟲需要熏蒸,但既往輸陸驗出有蟲害比例不到1%,此或可顯示大陸因讓利而在檢驗上放寬,然當產業(yè)沒有升級、衛(wèi)生安全檢驗沒有精進,一旦進口對象若強化衛(wèi)生安全檢驗檢疫,即會凸顯產品品質下降。大陸因檢驗檢疫問題也常禁止外國農漁產品輸入,并非完全針對臺灣地區(qū),包括泰國、越南也予以禁止,甚至美國櫻桃加上50%的懲罰性關稅。顯見,禁止臺灣有蟲害農產品及檢驗出禁藥的漁產品輸往大陸,仍應從衛(wèi)生安全管理層次、技術科學層面來檢視問題,過度“泛政治化”解讀反而令兩岸關系陷入惡性循環(huán)。(作者系臺灣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文章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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