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發(fā)表評論文章表示,臺灣地區(qū)犯罪嫌疑人楊智淵涉嫌分裂國家罪一案已由浙江省溫州市國家安全局偵查終結,移送溫州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溫州市檢察院近日以涉嫌分裂國家罪對楊智淵批準逮捕。這是國家有關部門以涉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依法追究島內“臺獨”分子刑事責任的首例案件,由此也向外界傳達了清晰的信號:那些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臺獨”頑固分子,無論是在臺灣,在香港、澳門,還是在大陸,甚至在海外,只要觸犯國家法律,都逃脫不了國家法律的嚴懲。這將重創(chuàng)“臺獨”頑固分子的僥幸心理和囂張氣焰。
一直以來,有“臺獨”分子認為大陸的法律不適用于他們,于是到處宣揚“臺獨”,謀劃分裂國家。然而,這種想法未免太天真了。臺灣是中國的領土,臺灣人是中國人,臺灣人當然受中國法律約束。依據刑法第六條關于屬地管轄的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第六條同時規(guī)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所以,無論“臺獨”頑固分子在大陸、臺灣地區(qū)還是境外任何地方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我國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近年,為了打擊“臺獨”頑固分子,大陸方面先后把蘇貞昌、游錫堃、吳釗燮、蕭美琴、顧立雄、蔡其昌、柯建銘、林飛帆、陳椒樺、王定宇等人列入“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禁止“臺獨”頑固分子本人及家屬進入大陸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限制其關聯(lián)機構與大陸有關組織、個人進行合作,絕不允許其關聯(lián)企業(yè)和金主在大陸謀利,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懲戒措施,依法終身追責。
從最近大陸方面逮捕“臺獨”頑固分子楊智淵來看,大陸方面對于“臺獨”頑固分子的制裁顯然不止限制入境和經濟措施,更包括法律懲治手段。由此也顯示大陸方面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的力度將進一步升級。國臺辦曾指出,國家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以身試法的“臺獨”頑固分子,我們將采取刑事懲處措施,依法嚴懲不貸,依法終身追責。這意味著,大陸方面可啟動刑事司法程序,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的刑事責任,并且終身有效。即使有些人暫時無法緝拿歸案,也可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判、定罪量刑。
大陸方面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絕不會手軟。無論“臺獨”頑固分子跑到天涯海角,大陸方面都會將他們繩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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