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央警察大學。(臺灣“中時新聞網(wǎng)”資料照)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4月16日訊:據(jù)臺灣“中時新聞網(wǎng)”報道,臺南市麻豆警分局官田分駐所梁姓女警去年在警大就讀研究所期間,涉及偷竊遭到勒令退學,3月31日舉槍自戕,引起社會嘩然。不過她從事發(fā)后始終否認,并為捍衛(wèi)清白,自費聘請律師與警大進行訴訟,未料在行政救濟期間傳出憾事;梁員的家屬事后提出質疑,但警大至今卻仍未對外說明始末。有警大內部人士爆料,在舉行督訓會議時有人強勢主導,并未讓在場代表充分發(fā)言的前提下,即強行執(zhí)行退學處分。
梁員自戕的消息傳開后,申訴書也遭到曝光,內容提及她與一名男同學屬于交心摯友,當時以嬉鬧心態(tài),于凌晨使用對方的手機轉賬1870元(新臺幣,下同)到自己的戶頭,再刪除轉賬紀錄;不過梁員事后也分別兩次,將錢轉回對方賬戶,而她也曾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第三者”錄音,期間不斷被誘導問話,最后再遭檢舉,未料仍遭退學處分。
今年1月2日,梁員提起申訴,申訴結果同月8日遭退回。2月5日,梁員提請行政訴愿,2月22日訴愿書及答辯書函報內政部審議中。這段時間內,梁員仍堅持完成該學期的所有報告,參加期末考試并獲得高分通過。
警大一名知情人士表示,針對梁姓女警遭控偷千元而被勒令退學一事,他認為梁員作為警務人員,即使雙方有借貸或墊付欠款等事宜,梁女也不應未經(jīng)他人同意而擅自支配他人財物。
知情人士透露,處理本案的隊職人員為研究生中隊隊職官;梁員于事發(fā)后,坦承確實有將他人財物轉到自身賬戶,而其舉也因此遭認定為竊盜,警大則依校規(guī)第13條“竊取他人財物”,予以勒令退學。
該名人士指出,針對懲處梁員的退學處分,警大確實依程序召開訓育委員會,并由副校長召集相關委員及教師、學生代表開會。參加該會議的委員指出,當時會議召開,在場多數(shù)委員一致考慮雙方借貸及墊付的情形下,另審酌當事人并未主張?zhí)岣?,也同意不追究,符合警大校?guī)第13條“情節(jié)顯可憫恕者,得減輕處分”,不至于嚴重到須承受退學處分。
“會議過程卻有人強勢主導!”對此,知情人士強調,有人在會議上并未讓在場代表充分發(fā)言,即強行執(zhí)行退學處分,包括梁女事發(fā)后雖曾提出申訴,卻遭警大火速駁回,導致梁員陷入完全無可救濟的困境。
警界人士表示,基層警員能考上臺灣中央警察大學是莫大榮耀,卻因涉犯小錯而遭退學,依照警大規(guī)定被退學就無法再以其他方式入學,代表梁女未來在警界永無升官之路,還必須背負著偷竊罪名,承受外界異樣眼光,因此讓梁女身心崩潰。
警界人士感慨,警大作為治安干部的搖籃,處理攸關學生的重大權益剝奪,過程理應更縝密,不應如此粗暴不依照程序。在案件發(fā)生后,梁女的研究生同學們議論紛紛,部隊甚至多次下達封口令,校方對外也三緘其口,至今仍未對外說明案件始末,顯然有所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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