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宋杰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教授)
最近,民進黨當局勾連境外學者妄稱“臺灣地位未定論”。此種鼓噪不僅不符合歷史事實,也與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中所使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的規(guī)范性內涵相沖突,完全是自欺欺人。
首先,“舊金山和約”就是一份無效的條約。1951年9月8日,美英等國召開所謂“對日和會”,簽署包含“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列島之所有權利和請求權”等內容的“舊金山和約”。但中國政府并未參加,且在“和約”簽署后,中國政府即鄭重聲明,“舊金山和約”由于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準備、擬制和簽訂,中央人民政府認為是非法的、無效的,因而是絕對不能承認的。依據國際法慣例及《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得為該國創(chuàng)設義務或權利?!?“舊金山和約”無權處置臺灣主權歸屬等任何涉及中國作為非締約國的主權權利和領土,即便作出規(guī)定,也是非法處置中國領土主權,不具有任何國際法效力。因此,援引這樣一份非法條約來證明自身的“合法地位”,這樣“腦洞大開”的論證邏輯實在是讓人匪夷所思。
其次,所謂“日臺和約”不能作為“中華民國”具有代表中國合法地位的證明。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發(fā)表,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并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8月12日,《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署,確認“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應予嚴格遵守”。既然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何來“中華民國”作為中國合法代表之說?
最后,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的規(guī)范性內涵來看,“中華民國”具有代表中國的合法地位之說同樣站不住腳。
聯合國大會于1971年通過第2758號決議,該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在此基礎上,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并決定“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決議既然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并在此基礎上驅逐了“蔣介石的代表”,這就表明,臺灣不言而喻地是中國的一部分,而不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存的另一個“政府”。為了避免制造“兩個政府”,從而導致制造類似“兩個中國”的問題,決議刻意避免在任何地方提及“中華民國”,而是用“蔣介石的代表”來稱呼,反映的正是同一意圖:驅逐的是個人或集團的代表,而非任何國家或政府性質的代表。而一經驅逐“蔣介石的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即當然而全面地成為了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如果認為臺灣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并存的另一個“政府”或“國家”,那就既不存在“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問題,也不存在驅逐“蔣介石的代表”的問題。所以,在中國只有唯一合法代表的前提下,何來“中華民國”作為中國合法代表的問題?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就意味著,中國只有一個并且是不可分割的。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一旦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當然就意味著不可能再有“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任何“位置”。民進黨當局和別有用心人士混淆視聽、誤導輿論,企圖用一些似是而非、站不住腳的理由,挑戰(zhàn)一個中國原則的事實和法理基礎,注定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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