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香港《大公報》11月15日報道,大陸有關方面正在研究制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并將對“臺獨”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實施法律制裁,終身追責。消息一出,引發(fā)輿論高度關注,認為這是大陸為打擊遏制“臺獨”而采取的一個重大舉措。回顧近幾年來,島內“臺獨”勢力依仗全面“執(zhí)政”優(yōu)勢,自我膨脹,囂張已極。他們挾洋自重,大肆“謀獨”,瘋狂煽動對大陸仇視敵意,升高兩岸對立對抗,甚至企圖推動“修憲”“制憲”“公投”謀求“法理臺獨”。“臺獨”勢力謀“獨”挑釁嚴重挑戰(zhàn)一個中國原則,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wěn)定,必須予以嚴懲。大陸研究制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是勢在必行的正義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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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jù)充足
大陸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具有充分的法理正當性,其法源依據(j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分裂國家罪”以及關于追訴時效的規(guī)定為擬定清單并終身追責提供了直接的法源依據(jù)。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序言明確指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tǒng)一祖國的大業(yè)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大陸處理涉臺問題的最高指導文件,也是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的最根本依據(jù)。
二是《反分裂國家法》。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載明了立法宗旨,即“為了反對和遏制‘臺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tǒng)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qū)和平穩(wěn)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該法第二條還明文規(guī)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臺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以上規(guī)定也是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的重要法律根據(jù)。
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也是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的重要法律依據(jù)。
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首先,根據(jù)該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只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犯罪,大陸司法機關就具有管轄權。臺灣屬于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故大陸司法機關對臺灣地區(qū)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其次,根據(jù)該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屬人管轄權原則,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犯罪,即便發(fā)生在外國,大陸司法機關具有管轄權。根據(jù)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臺灣地區(qū)的居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再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對“分裂國家罪”作了如下規(guī)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一百零三條第二款……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關于“終身追責”,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上述規(guī)定是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的直接法律依據(jù)。
彰顯堅定意志
盡管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明定了采取非和平方式的三種情形,但大陸始終堅持武力手段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最后手段。“臺獨”勢力正是覺察到大陸珍視和平、慎用武力的心理,于是打“擦邊球”,在不直接觸碰大陸動武底線的情形下,步步向“法理臺獨”推進。尤其令人不可思議的是,“臺獨”勢力不僅未能深切領悟大陸“中國人不打中國人”的善意,反而誤認為這是大陸對“臺獨”活動的無可奈何。此次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是大陸為應對日益嚴峻的“臺獨”挑釁而采取的重大反制手段。從反“臺獨”歷程看,這是繼2005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之后大陸即將出臺的又一重大舉措,這彰顯了大陸反對“臺獨”分裂活動的堅定決心和意志。
其一,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是大陸落實對臺灣地區(qū)行使主權管轄的重要步驟和體現(xiàn),也是對“臺獨”分子關于“大陸一天也沒有對臺灣行使過管轄權”論調的一記響亮的回應。
其二,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是大陸向“臺獨”亮起的正義之劍。只要被列入清單的“臺獨”頑固分子還存活于世,大陸就將緝拿不懈。他們只要走出臺灣就面臨被緝捕和審判的風險。退一步,即便他們暫不出臺灣,俟兩岸統(tǒng)一后,大陸仍會繼續(xù)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其三,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是大陸在慎用非和平手段的情況下,通過運用和平的司法手段打擊“臺獨”的新舉措,是大陸反“臺獨”手段的拓展和完善,是貫徹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zhàn)略在涉臺工作中的具體體現(xiàn)。
其四,運用司法手段打擊“臺獨”仍屬于和平手段的范疇,既表明大陸堅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推進兩岸和平統(tǒng)一的誠意,也表明大陸對臺灣同胞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視。
精準打擊“臺獨”
大陸擬定“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對極端“臺獨”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主要針對的是島內極少數(shù)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頑固分子及其金主等主要支持者,絕非針對一般的臺灣同胞。大陸堅持“兩個相區(qū)分”原則,一是將“臺獨”分子與普通臺灣民眾相區(qū)分,二是將“臺獨”頑固分子與被蠱惑的“臺獨”追隨者相區(qū)分。
此次擬定清單主要針對極少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而非針對廣大臺灣同胞。對于被列入清單的“臺獨”頑固分子而言,只要及時悟醒,回頭是岸,便可以通過“戴罪立功”的方式,爭取寬大處理。大陸會根據(jù)其立場和態(tài)度的改變程度,以及立功表現(xiàn)的大小,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于沒有被列入清單的“臺獨”分子,應及早懸崖勒馬,迷途知返。希望他們看清未來大勢,深刻認知“臺獨”是走不通的絕路。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fā)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重要講話中所指出的:“‘臺獨’是歷史逆流,是絕路。”“我們愿意為和平統(tǒng)一創(chuàng)造廣闊空間,但絕不為各種形式的‘臺獨’分裂活動留下任何空間”。大陸將一如既往地貫徹寄希望于臺灣人民的方針,廣泛團結廣大臺灣同胞,共同反對“臺獨”。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大陸既然要研究制定清單,就意味著大陸已經充分考量了實施的實力和能力。奉勸“臺獨”分子不要存有僥幸心理。古人云:“識時務者為俊杰”,逆歷史潮流而動,必將被歷史淘汰。希望廣大臺灣同胞與“臺獨”勢力劃清界限、保持距離,加入到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與和平統(tǒng)一的群體中來,與大陸攜手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人民日報海外版 作者:王英津 為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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