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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的戶外搭訕直播,越過了隱私邊界

華夏經緯網 > 新聞 > 熱門評論      2021-11-24 13:41:50

  據(jù)央視新聞報道,如今,在各大網絡平臺上,一種戶外搭訕的網絡直播以及相關短視頻內容,越來越多地冒出來。在這類視頻的拍攝過程中,主播會在街頭和途經的路人進行搭訕。不排除有團隊配合演戲,但也有許多普通的路人會在不同意甚至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主播拍攝,成為視頻中的素材。

  日前,一位女性博主便發(fā)布了一段視頻,講述了自己被偷拍的經歷。還有的主播明知對方還未成年,仍會提出過分的要求,甚至在搭訕過程中進行肢體接觸。

  表面上看,網絡主播的戶外搭訕直播,與電視上記者采訪路人的節(jié)目也差不多,但實質上卻有很大的區(qū)別。眾所周知,記者采訪他人,首先必須表明自己的身份,說明自己的來意,征得對方的許可。

  但是,戶外搭訕直播則不然,很多網絡主播是直接“下菜單”,搭訕的同時就是直播,路人還沒有反應過來,已經進入網絡直播,暴露在萬千粉絲的目光之下了,這個過程根本就沒有征得他人同意一說。

  在一些網絡主播的眼中,戶外搭訕直播也算是“人畜無害”的娛樂活動,那些表達不滿的路人們也太矯情,不就是被搭訕幾句,在直播中露個臉嘛,又沒少塊肉、掉塊皮的,非得不依不饒,鬧到職能部門或平臺那里去要說法。

  可是,換位思考,對于那些被搭訕的路人來說,這種突如其來的戶外搭訕直播,可謂貨真價實的“天降橫禍”。

  從法律上講,未經他人允許的戶外搭訕路人直播,主要侵犯的是公民肖像權、隱私權、生活安寧權等人格權益。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規(guī)定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屬于違法行為,侵權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屬于治安處罰的范圍。

  在現(xiàn)實生活中,不乏職能部門以尋釁滋事對騷擾他人的網絡直播者處罰事例。此前,某網約車司機孔某故意搭訕空姐暗中直播,被舉報后即遭到“封號”等處理。

  當然,一個巴掌拍不響,在戶外直播搭訕路人的紛紜亂象中,有關平臺也是重要推手??陀^上,很多網絡視頻平臺對戶外直播行為都作出過明確規(guī)定,然而為了追求流量,也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嚴格執(zhí)行規(guī)定。

  根據(jù)《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規(guī)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fā)布的信息的管理”,“發(fā)現(xiàn)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發(fā)布或者傳輸?shù)男畔⒌?,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再看戶外搭訕路人直播的“火爆”場景,平臺的監(jiān)管措施很難說真正到位了。

  不可否認,隨著網絡技術的迅猛發(fā)展,網絡直播和短視頻已成為賺取流量的無盡“藍海”,為了拼搶資源、吸引粉絲,所謂創(chuàng)新也層出不窮,這也是很多網絡主播將鏡頭對準無辜路人、而不少平臺也樂見其成的原因。

  但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網絡創(chuàng)新賺流量,也應守住法律的底線。搭訕路人的戶外直播,與法律和道德背道而馳,還是趁早扔了這本“歪經”的好。

  新京報特約評論員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馬小龍

  實習生 | 武鑫

  校對 | 劉越


文章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徐亞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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